合邦案例 〡本所蒋霆律师团队代理的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案成功获得广州中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1-01-05

近日,我所高级合伙人蒋霆律师、陈勇辉律师代理的投资人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36)(以下简称“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已审理终结。该案于2020年1月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是最早立案起诉的当事人之一,涉及二十多名被告,影响较大,经过两次公开庭审,历时十一个月,最终获得一审胜诉,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桂某某的诉求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一百四十余万元,但风华高科及众高管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各方就本案证券虚假赔偿中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分歧较大。其中,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点。揭露日为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委托人和蒋霆律师团队认定的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该日风华高科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符合有关虚假陈述揭露的客观要求,从风华高科股票价格来看,公告发布后风华高科的股票价格即日跌停,次日随之下跌,可见该日的公告对证券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认定2018年8月8日为揭露日的观点,广州中院予以了肯定与认可。


本案中,原告投资人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进行了多笔买入卖出的交易,增加了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难度。经过调查研究,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常用的计算方法,分别为实际成本算法、直接加权平均算法与移动加权平均算法,法院采用了移动加权平均算法,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为一百三十余万元,一审判决的实际赔付率达94%,有效地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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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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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霆律师团队,曾服务于上市公司三一重工(股票代码600031.SH)和中联重科(股票代码000157.SZ),为包括白云电器(股票代码603861.SH)、青海华鼎(股票代码600243.SH)及新天地产(股票代码000760.HK)、至纯科技(603690.SH)等多家沪深港三地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诉讼和非诉讼等领域相关法律服务。曾成功代理原夏新电子(股票代码600057)证券虚假陈述案(【2012】厦民初字第395号)中机构投资人之一标的逾两千万元的诉讼,较好维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审稿:李嵘律师

编辑&排版:宣传部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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