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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是否会遭受损失?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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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人寿)虚假列支费用、违规大幅虚增偿付能力、违规运用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吊销其业务许可证。至此,华夏人寿彻底退出保险市场。

该事件让“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到底会不会遭受损失”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与热议。对于该问题,主流观点是: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不会遭受损失。但该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对相关法律缺乏全面了解,罔顾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最终应由市场发挥作用而得出的错误结论。
保单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单持有人可获得的权益,具体包括就保费、缴费年限、保额、预定利率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保险公司破产,如果保险合同仍能继续得到全面履行,保单利益就不会遭受损失;反之,如果保险合同因此被修订,如预定利率被调低、年交保费被提高、缴费年限被延长或保额被减少等,保单利益就会遭受损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对其涉及的人寿保单,由其它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下称保单受让公司)受让;其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部分救助;不足部分由保单受让公司通过修订保险合同的方式,由保单持有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即,从法律层面而言,因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可能遭受损失。
(一)持主流观点的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该条规定,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既然人寿保险合同必须由其它保险公司受让,这导致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保单利益不会遭受损失。但这是对法条的片面理解,其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该条并没有对保单受让公司如何受让保险合同做出规定,尤其没有规定需全面受让保险合同,100%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的义务。
(二)一直以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受让公司只提供部分救助,而非全额救助。具体规定为: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三)2004年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让保单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救助情况,修订人寿保险合同(将部分损失转嫁给保单持有人)。2008年,国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一条虽然删除了前述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但也没有规定保单受让公司不得修订保险合同,且明确强调维护中小保单持有者权益。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保单受让公司仍可以修订保险合同,让保单持有者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且可以让大额保单持有者承担较大的损失。
具体规定如下图:

 
实践中,保险公司爆雷,却没有发生人寿保单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遭受损失,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单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不会遭受损失”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爆雷风险的处置,均为政府行为。先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组建新的国有保险公司,然后由新的保险公司无条件整体受让破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及相应的资产、负债,对于人寿保单利益损失由新保险公司(受让公司)兜底。举例说明:

(一)对华夏人寿风险化解。

2023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股东为九州启航(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而九州启航(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则由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等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同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批复,同意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受让华夏人寿保险业务及相应的资产、负债。

(二)对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风险化解。

2023年6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同意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司股东为: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国企)、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批复,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受让恒大人寿的保险业务及相应的资产、负债。

(三)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化解。

2019年7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家保险集团)。之后,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并设立大家财险,依法受让安邦财险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安邦集团处理存量保单兑付工作,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重组完成后,安邦集团不再开展新的保险业务。
综上可见,以上处置均非市场行为,如果真正市场化运作,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完全可能遭受损失。
要想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不遭受损失,真正可行的方案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让保险回归本源,突出保障功能。
关于此点,国家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
(一)督导人身险机构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加强费用规范性、真实性管理,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巩固银行代理渠道“报行合一”成果,推进经代渠道“报行合一”落地,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代理人佣金递延支付和追溯扣回。从而,降低保险公司运营费用开支。
(二)基于经济下行实际情况,不断调低人寿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从源头上降低保险公司主要负债。
据财经通讯社报道,2025年9月1日起,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将又一次下调。已有部分险企发布公告,选择在8月31日停售老产品,即将上线的新产品,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将从2.5%下调为2.0%,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将从2.0%下调为1.75%,而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最高值则从1.5%下调为1.0%。
 
(三)对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重罚,加大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成本,促使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此次对华夏人寿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之重就史无前例。
 
编辑&审核:合邦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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