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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持续欠租且不愿意主动撤场,出租人的救济难点解析及启示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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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商业租赁实践中,承租人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租赁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出租人往往面临“收租难、收回租赁物更难”的困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高效解决此类纠纷,本文将从两个角度解析出租人维权路径,为商业租赁风险防控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与难点介绍

2018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将面积19975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承租人,租金为每月175780元(每三年调整一次),若承租人欠租满1个月,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收回租赁物等。但承租人自2020年5月20日起开始拖欠租金。2021年4月,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没有要求解除合同。2022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截至2021年6月20日,承租人应支付拖欠的租金欠1316934.5元等。法院判决后,承租人不仅没有支付已拖欠的租金,且继续欠租,截止到2024年5月20日,共拖欠租金、物业费3477456.88元(不含前述拖欠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腾退厂房。承租人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拒绝交还租赁物,并继续拖欠租金。

至此,出租人面临两大难点:

(一)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承租人清场,接管厂房,还是直接发函给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直接清场,接管厂房?如果向法院起诉,出租人将面临巨大风险:
1、接管租赁物可能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包括一审、二审、强制执行阶段;
2、租金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当然,直接接管也面临风险,一旦对方武力对抗,出现流血冲突,怎么办?
(二)解除权未在出租人第一次拖欠租金起一年内行使,是否过了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期限?一旦承租人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怎么办?

救济路径

一、直接发函解除合同,并强制接管租赁物。
(一)制定接管方案
1、确定接管的设施、设备及范围,如门岗、承租人办公室、配电站等;
2、委托安保公司派安保人员参与接管,维持现场秩序,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安全;
3、接管分多次进行,第一次接管行动不求成功,主要试试对方的实力及对抗程度,如果对方对抗激烈,马上终止行动。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实施第二次、第三次等接管行动。
(二)实施接管方案
2024年3月27日,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函》,通知其2024年4月20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及缴清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并对邮寄函件做了公证。
2024年4月12日,承租人回函不同意解除。出租人随即向当地政府及派出所提交《关于XXX侵占企业资产、阻扰企业正常经营情况的紧急反映》,告知相关部门,将自行接管租赁物。
2024年5月18日,出租人实施第一次接管行动。承租人拒不交接,并拿钢管、管制刀具威胁,但没有其它社会闲杂人员参与。为了避免发生流血冲突,接管终止。但在工业园门岗前的空地,留下安保人员站岗。
2024年6月24日,出租人实施第二次接管,此次成功接管。
二、积极应对承租人提起的确认解除合同无效之诉。
(一)2024年6月3日,出租人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拖欠的租金等,追讨损失的同时,进一步证明承租人持续欠租的事实。2024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等3477456.88元。
(二)2024年6月24日,承租人起诉出租人,以出租人2021年已知欠租,却未在1年内行使解除权,权利已消灭为由,要求确认《解除<租赁合同>的函》无效。出租人积极应诉,答辩承租人欠租行为从2020年持续至2024年,其违约行为具有持续性,解除权随承租人违约行为而不断产生,出租人此次行使合同解除权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支持了承租人的诉请,出租人上诉(同时将租金案一审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承租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出租人虽未于2021年6月20日前向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持续至2024年4月,出租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伴随着承租人持续违约行为而不断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的规定,出租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承租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函》,通知承租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并未超过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未考虑承租人存在持续违约行为的事实,机械地认定超过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期限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承租人经生效判决确定并强制执行仍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承租人持续违约行为已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若机械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继续合同现有状态将对守约方出租人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出租人明显有失公平正义,故应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综而言之,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函》符合解除合同通知的法律要件,承租人起诉确认案涉《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效力的请求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办案启示

一、合同设计阶段

明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触发条件(如欠租时长、解除形式);

二、履约管理阶段

(一)定期发函催告。固定承租人违约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二)渐进式维权。初期可协商缓交,一旦对方根本违约,应立即发函解除,避免权利“沉睡”。
三、提起诉讼阶段
实施策略有时比诉讼本身更重要,起诉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不宜盲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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