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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如何追究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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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然而,部分股东通过隐蔽手段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为企业及投资者提供实务参考。

壹:案情简介

在团队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们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嫌疑,遂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追加原股东李某及受让股东区某、梁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李某、区某、梁某三人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已实缴出资。对此,我们并没有放弃,而是立即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李某、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李某“实缴”出资后,款项随即从公司的账户转入案外人郭某的账户,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继而变更申请,要求李某、区某、梁某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提交郭某的银行流水,欲证明公司向案外人郭某转账系“还款”。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与案外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裁定三人抽逃出资成立,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贰:救济路径

一、对于李某提交的《验资报告》提出质疑(李某没有提交相应的银行流水),并申请调取公司、李某银行流水以核查资金流向。
经律师调查令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
1、股东李某的出资款实际来源于案外人高某及受让股东区某;
2、公司收到出资后几天内将全部款项转至案外人郭某账户,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
二、主张公司与案外人郭某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大额资金往来,主张为借贷关系,不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常理,且银行回单用途标注为“往来款”。结合资金“快进快出”、无合理商业目的等特征,主张构成抽逃出资。
叁:法院观点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
1.股东李某虽形式上完成出资,但资金来源于他人,且公司在收款后4日内即将全部款项转出,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与案外人郭某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且“往来款”备注无法支持“还款”主张。
二、受让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区某、梁某作为股权受让方,实际掌控公司财务,应知晓抽逃出资事实,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定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肆:案件启示

一、对债权人的建议

执行程序中,善用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深挖股东出资瑕疵(如未实缴、抽逃出资),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扩大偿债主体。

二、对股东及企业的警示

出资须真实:避免通过“过桥资金”虚假出资,或短期内将资金转出;
留存完整财务凭证:大额资金往来需有合同、发票等支持,备注用途应准确。
股权受让方的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应核查公司出资情况,否则可能承担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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