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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案例 | 梁静律师成功推翻仲裁结论,带领劳动者一审逆风翻盘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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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快则两三个月便能有结果,可王某万万没料到,自己的维权之路竟走了三年多。更让他愤懑的是,一片守信之心反倒引来“危机”——不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落了空,劳动仲裁也以失败告终。
就在仲裁结果宣布十余天后,转机悄然出现。王某及时联系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在梁静律师的全力协助下,一审法院全盘采纳其代理意见,直接推翻了仲裁结论,王某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补偿。

案例亮点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了“劳动仲裁期限从离职日起算”的惯性认知,严格锚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立法本意,这既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诠释,更是对劳动者诉权的实质性保障——它让那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已遭受权益损害的劳动者,不必因“离职”这一时间节点的限制而错失维权机会,从源头上避免了“权利受损却因时效问题无法救济”的困境。
同时,这一司法实践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相关规定时,需回归“权利被侵害”的本质判断,而非简单套用固定时间节点。
节选劳动仲裁裁决书
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于一家实力雄厚的传媒公司,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公司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公司的账户也因此被冻结。2021年4月中旬,人事总监给王某发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邮件,后续还让王某体谅公司难处,钱款需等到清算时支付。王某信以为真,安心等待,离职后近4个月仍为公司事务忙前忙后。
2023年4月,王某得知公司被强制清算后,依法、依约向清算组申报职工债权。
2023年9月12日,清算组出具了《债权审查通知书》,结果为清算组对王某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王某,气愤不已,马上整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案在2024年5月13日宣告王某败北。
2024年5月底,梁律师介入后,整理在案证据材料并完整梳理案件事实,终于发现了扭转该案结果的“题眼”即本案关键点、根本因素在于王某的请求是否在仲裁期限内。
经仔细查看王某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面谈王某后,梁律师发现——王某的请求仍在仲裁期限内,原裁决可被推翻。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的诉请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律师主要观点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本案之关键。
就本案而言:
据原仲裁裁决书载明,王某与某传媒有限公司确认以下事实:于2021年4月17日通过企业邮件达成了约定,在某传媒有限公司清算时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在2023年9月12日之前,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也即并非由此时起算劳动仲裁时效。
而是应当在王某发现某传媒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且其职工债权申报在2023年9月12日被不予确认时,其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双方才存在劳动争议,即应从此时起算劳动仲裁时效。而王某于2024年2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仍在劳动仲裁时效内。
节选判决书

结语

王某输掉劳动仲裁后,深知这是一场硬仗。王某在本案立案后,委托我所,并在梁律师的帮助下,找到了「制胜关键」——债权申报未通过,才是起算仲裁时效的节点。
因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避免无形之中增加了自己的维权成本。
简而言之,时间就是金钱。

律师简介

梁静律师,女,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规师,广州市律师协会2024年度业务成果奖获得者。
【擅长领域】:
①民间借贷、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领域;累计帮客户追回或止损超700万;
②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劳动纠纷);
③涉宅基地使用权等业务;
④ 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业务,其中经办的涉合伙合同诈骗案、涉合伙合同挪用资金案、涉及医疗和保健品产品的诈骗案、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撤案、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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