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团队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法院向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在案外人处的100万元应收款。案外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异议。2023年9月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团队代理申请执行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立即向案外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将100万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书》,随后法院发函给案外人要求协助执行,但案外人称已于2022年5月向被执行人(被告)支付了80万元,故只向法院汇款20万元。
救济情况
因案外人的前述付款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足额受偿,团队代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责令案外人在80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追究案外人妨碍执行责任的申请》。随后,法院向案外人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责令案外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80万元,逾期未追回的,应当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案外人对此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请求撤回该通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前述执行异议。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现已查明,案外人于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20日共向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000元,故无论案外人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在法院已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案外人的上述付款行为已构成擅自支付,故法院无需为此撤回。最终,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风险提示
案外人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文书后,应严格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完善内部流程,停止支付,等待法院通知,避免引发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

麦颖裕律师,法律硕士,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