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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企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被仲裁,如何应对?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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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员工不服提起的劳动仲裁的案件频繁发生,这给企业招工、用工造成不小的困扰。近期,合邦所李嵘律师团队的李嵘律师、巫影秋律师、郭泰律师代理企业的多起类似案件取得胜诉结果。本文将站在企业角度,结合胜诉案件经验,分析企业在此类案件的应对方法和后续制度改进建议。同时,对企业试用期员工管理的内容可以另行阅读《律师支招:试用期员工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一文。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法律要件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构成要件上来看,需同时满足“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两大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要件分析
1.企业与员工明确约定了试用期
企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前期条件是与员工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如果未与员工明确约定试用期,则不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2.试用期期限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任意约定试用期期限,否则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试用期期限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不符合录用条件”要件分析
1.企业设置了录用条件
企业需设置了明确的录用条件,才可据此辞退员工。录用条件需要明确、具体、量化,如销售岗明确业绩指标、直播运营岗设置明确的销售金额指标,不得过于笼统、过于主观。
2.录用条件告知了员工
企业需要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员工,这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如果企业未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员工,则这些录用条件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企业无法以员工不符合未告知的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需要对员工的具体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企业的录用条件,考核时不得仅以“领导主观评价”或主观标准如“工作态度差”作为依据。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如果企业仅有主观上的评价,而无客观的考核记录,败诉风险非常高。
4.辞退结果在试用期内告知员工
企业辞退决定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并送达员工。若试用期结束后才通知解除,即便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企业应诉证据准备
(一)企业应举证证明试用期内辞退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企业举证思路
1.证明企业与员工约定了试用期
企业应当举证证明与员工约定了试用期,例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向员工发送的入职通知中有试用期的相关约定。
2.证明企业设置了录用条件且已告知员工
企业应当举证证明设置了录用条件,例如:企业对外发布的招聘广告、招聘信息中有设置录用条件,或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岗位确认书》《录用条件说明书》中有设置录用条件。
3.证明员工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应当举证证明对员工进行了考核,且员工的考核结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搜集的证据主要有:试用期不合格考核表、评分记录、工作成果不达标的书面材料、培训记录及改进建议书、书面警告或沟通记录等。
四、律师给企业的改进建议
(一)设置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
企业应在招聘、录用过程中明确界定岗位的录用条件,并将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这些录用条件应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标准等,并在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或员工手册等文件中予以固定,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录用条件应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并尽量细化,以便于后续考核和举证。
(二)规范考核过程
企业应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应与录用条件相对应,包括工作能力、条件达成情况等方面。在考核时应有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即使录用条件中有主观性的内容,在考核时也应尽量客观化,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注重过程记录与证据收集
企业应对员工试用期内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持续跟进和记录,注重收集证据材料,包括员工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记录、考核记录、书面警示或沟通记录等。将来引发劳动争议时,这些材料将作为企业胜诉的重要证据。
文稿:郭泰
审核:李嵘 巫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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