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赵小姐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东北沈阳地区某店店长职务。2024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向赵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赵小姐工作所在门店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继续营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通知赵小姐于该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二、接受委托
2025年1月,吴智恒律师正式接受委托。由于赵小姐人在东北,没办法与吴智恒律师见面,因此双方只能通过线上沟通。尽管遥隔千里,所幸经过双方长时间沟通,吴智恒律师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分析案情后,总结了该案件的焦点:
一、首先甲公司主张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继续营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是属于重大客观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即使发生了足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甲公司也应先与赵小姐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对于协商的内容,应当是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变更工作岗位的协商。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如果甲公司确已无法提供新的岗位、不具备提供岗位的条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可操作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据以上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即我们通常说的N。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通知期,即我们通常说的+1。 以上合计为N+1。
三、一针见血,确定仲裁请求
在对案情抽丝剥茧后,吴智恒律师迅速确定仲裁请求。提出包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律师费总计52641.95元的申请仲裁金额的仲裁请求。
此外,在沟通案件过程中,吴智恒律师敏锐捕捉到虽然当事人工作地点在东北,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在深圳,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在5000元之内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吴智恒律师毫无保留站在当事人角度,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将律师代理费用确定为5000元,并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裁决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无其他工作岗位可安排给赵小姐,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赵小姐进行协商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甲公司向赵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律师费合计52002.05元,基本全部支持我方提出仲裁请求。
律师介绍

吴智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广州市律师协会民营经济促进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执业六年期间参与、代理案件数百起。也参与处理过包括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公司等多家顾问单位的顾问工作。
联系方式:15626472780(微信同号)。
